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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证被吊销几年内不可以申请
特种设备证被吊销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朝阳区政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怎么审验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1份);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3、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扩展资料: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22条特种设备经营者证书应每四年审查一次。被许可人应当在复审期满三个月前向发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原证书上签字盖章。
2年内无违规记录,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审查期限。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注销《特种设备经营者证书》。
跨地区作业的特种设备经营者,可以向所在发证机构申请复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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