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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名词解释
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即效果上的最直接原因,不一定是时间上的远近。海上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近因。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具体阐述是怎么样的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近因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中才称为近因原则.虽然解释和确立近因原则的诉讼多于海上保险有关,但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的.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须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
近因,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或有效的原因.
二、具体运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损失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危险)是单一的,若其属于承保危险,即为近因,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二)多种原因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致损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只有当同时有几个原因造成损失,损失可能只归于某一个原因时,才需要使用近因原则.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原因皆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保险给付义务;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范围内,则应严格区分何种原因属于承保危险,何种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只对其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前因与后因间有因果关系,且各后因间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致后续危险的原因即为近因.又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原因皆属于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应负对损失的全部保险给付义务
第二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皆属于承保危险之外,则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第三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而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则后因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
第四种情况:最先发生的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后因却属于承保危险,则近因是不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在致损原因有多个,且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独立的因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断裂,并致损失 ,则新独立的介入原因是近因.
(三)多种原因都是近因
以上分析的前提是无论损失原因有几个,而造成损失的近因只有一个.但若有几个原因,都是近因的时候,则须重新考虑.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损失原因,同时对损失发生作用,两者都是近因,或无法区分哪个是近因,只能将其都看作近因时,有三种情况:
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或除外危险;
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不属于承保危险;
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危险.
1.在第一种情况下,若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应依约负保险给付义务;若两个原因都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则不负任何保险给付义务.
2.在第二种情况下,若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承保危险,而另一个不属于承保危险,保单未明确约定其为除外危险,则保险人一般要对其所致全部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3.在第三种情况下,两个近因一个属于承保危险,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又有两种情况:(1)两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无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致损,此时,除外危险优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2)若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且都为近因,其一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当两者互相独立,无其一都会致损时,则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致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三、分析近因的方法
在分析近因的过程中,须注意无论如何,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或几乎不会发生的原因.亦即正是由于该原因的存在,损失才会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续,而原因是损失的先决条件.若无此条件,则不会发生损失,这个条件就是近因.若该原因仅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其不能构成近因.
案例
在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约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处于军事目的熄灭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船的方位出现问题,船冲上礁石,断成两截.船上的120包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若没有军事干预,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其他留在船上的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
法庭判决120包被没收的和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的咖啡,其损失的近因为敌对行为,属于除外危险.因此,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但,其他5380包咖啡的损失原因是海难所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因该批咖啡损失的近因是船舶偶然触礁,灯塔的熄灭仅仅是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除外危险.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若疾病是除外危险,则当伤害与疾病皆为近因时,除外危险由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但须明确:(1)当事人的伤害或死亡,是由疾病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疾病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2)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原因而造成损失结果;此种情况下,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原因而发生损失结果,疾病即使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亦应负保险给付义务,即疾病仅使被保险人身体衰弱,结果使被保险人更易受到意外伤害,则疾病不是致伤害或死亡的近因.但,意外伤害只是加重了已经患有的疾病,疾病仍是近因.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什么叫近因?说出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既效果上的最直接的原因,不一定是时间上的远近。近因原则是适用于保险理赔的,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包范围之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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