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与税务筹划中心主任。 主要方向:法律与税收筹划、动态股权激励、公司控制等顶层企业设计。 在刑事案件中,擅长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交通运输、贩毒等重大案件的辩护。
日前,笔者在天眼调查中发现了一起股东消费和公司支付行政处罚案件。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公司利用公司资金支付股东消费的税务风险。
I. 案情介绍
“天眼查”显示,2019年至2021年期间,重庆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股东款项及公司生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第158号)第一条第二款,上述支出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红利,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 重庆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29,994.29元,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拟对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和应收未收税款60%的罚款,即977,996.57元。
II. 涉税风险分析
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公司资金为股东支付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由股东自行承担。 如果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公司和股东利益背书,将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调整”条款。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股东所属的企业类型分别处理:
如果股东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属及有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以及购置汽车的个人投资者 、房屋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的投资。 投资人的利润分配,计入投资人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项目按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35%。
股东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 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以及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红利,按“利息、红利、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 20%。
二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由股东自行承担。 如果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公司背书,通常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将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特别调整”条款。 税务机关有权在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要求补缴税款和按日收取利息。
三、案件注意事项
本案所涉公司是一家注册于重庆市税收洼地的上海艺人控股公司。 15%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区级财政税收留存的“先征后退”或“有酬返还”的待遇。 如果您在“天眼查”搜索栏输入公司注册地址,系统会根据地址信息自动匹配260多家公司。 这些公司大多是文化媒体公司。 这种萧条与“冰冰”事件非常相似。 被称为“霍尔果斯”。
然而,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发发[2022]22号《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明确 提到,研究制定涉税犯罪案件审理司法解释,依法惩处偷税漏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明星艺人都是公众人物东西应该更干净。 首先,要有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其次,公司和个人的财务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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