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保险利益原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包括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 3、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 4、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呢
- 5、保险利益原则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如: 在财产保险中,当某项财产 (保险标的) 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将有财务损失,则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即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保险契约的订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不能生效。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所有权。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寿保险
四、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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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分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四项,其中保险利益原则最具典型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保险活动在风险方面带有鲜明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谓的“最大诚信”。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内的当事人都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堪称保险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之作有规定。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或特定的人身关系,它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构成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
三、近因原则
因果关系的出现有两种情况:一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失。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情况下,如果该危险事故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拒赔。数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一般以最近的(即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主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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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呢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拓展资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以下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劐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拓展资料:
1.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2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它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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